慶陽網訊(通訊員黃建國) 近日,鎮(zhèn)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合同糾紛案,一網絡主播因私自停播、開小號直播等行為被判支付經紀公司違約金8萬元。
2021年8月,張某在某網絡服務公司學習直播活動。次年5月,張某與該公司正式簽約,由公司擔任其獨家經紀,對其在線上演藝平臺的個人直播及互動演藝活動進行管理,由此產生的收益雙方按比例分成,合同期限五年。2023年3月起,因某網絡服務公司不同意張某在直播間的部分帶貨行為,雙方產生爭執(zhí),張某不再在公司指定的賬號進行直播,轉而在其個人小號直播帶貨,同時又用公司賬號給其小號和其妻子的直播賬號倒流量,公司遂收回賬號,張某未繼續(xù)在該公司賬號直播,即停止履行合同義務。
某網絡服務公司以張某不按合同約定時長和賬號進行直播,且私自直播并為第三方倒流量為由,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。
法院審理中查明,該網絡服務公司曾在2021年先后五次向張某支付5萬元,后于2022年6月向張某支付演員費13580元。還查明,張某與該網絡服務公司簽訂相關協議后,共直播10個月,公司向其支付傭金77801.96元。
法院認為,張某在與公司就直播帶貨事宜發(fā)生糾紛后,未能正確處理爭議,私自停播并開設小號直播,違反協議給其他賬戶倒流,其行為已構成違約,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。
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理。結合張某在職期間的創(chuàng)收能力、粉絲量及其對違約金性質、后果的認知能力,該格式合同所約定的120萬元違約金顯屬偏高,有違公平原則。某網絡服務公司在訴訟請求中將違約金下調至30萬元,但仍過高。該公司雖提交了張某的收入明細作為預期損失的計算依據,但該樣本時間較短,且網絡直播活動具有不確定性和不穩(wěn)定性,故該收入明細只可作為參考,難以單獨作為裁判依據。
依據某網絡服務公司的實際損失及前期投入,兼顧合同履行情況、預期收益、雙方的過錯程度和張某在職期間的收入情況、離職后的經濟狀況及履約能力,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,法院遂判決張某支付該公司違約金8萬元。目前,該判決已生效。